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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

冷眼向阳看世界,风物长宜放眼量...

 
 
 

日志

 
 
关于我

我是一个个性好强的人,喜欢我行我素,走自己的路,做自己的性情之人。。。。我好朋友,但又不会惧怕孤独,因为朋友能够我带来快乐,而孤独可以让我更好的思考........

也想说两句....  

2012-08-04 11:05:01|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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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日中午,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渔湘楼饭店前的公路上发生了一启普通的交通事故,一辆疾驰的货车从路口快速转入,将突然跑向公路的111个月大的女孩曾思雯和舍身救女童的李舒舒同时撞伤(曾思雯是李舒舒在渔湘楼担任大厨朋友的女儿,李舒舒当时是正准备带曾思雯去买糖),货车的急刹依然阻止不了疾驰的惯性,车轮碾碎了李舒舒的右脚,再重重轧过小雯雯的双腿。李舒舒舍身救女童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网民赞李舒舒是“最美打工妹”。广东省妇联主席温兰子曾专程赶到佛山看望她,并送去3万元慰问金,称赞她“你的思想和行为像鲜花一样美丽”。佛山市委书记李贻伟看到报道后,批示“人间有大爱”,并要求对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予以表彰宣传。顺德区还为李舒舒申报了见义勇为奖。

74,顺德交警经过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将事故责任一分为二:对于曾思雯受伤,肇事车主曾某某应负50%的责任,酒店门口违章停放的轿车车主陈某应承担25%的责任,曾思雯本人应承担25%的责任;对于李舒舒受伤,肇事车主曾某某应承担50%的责任,陈某应承担25%的责任,李舒舒本人应承担25%的责任。

交警认为,曾思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关于违章停车车主陈某,交警部门称,当时陈某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横停在康德路上,由于车身较长,车尾伸出路面约1米左右。货车开过来时,被陈某的车挡了视线,没有及时发现李舒舒和曾思雯,这才导致事故。

对于这一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公示以后,在网民中引起很大反响,争议,新华网报有:“记者随机采访的多名市民均对李舒舒救人受伤反被追责表示不解。有人向记者表示,这只是一场交通意外事故,女孩救人本来就是见义勇为,怎么会说她违反交通法规呢?也有人说,在那种情况下,要救人者还要考虑一下自己这样救人是否违法,只要稍微犹豫,那小女孩可能就是车下亡魂了。

  也有市民认为,交通事故总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正常行驶,女童和少女突然闯进马路,如果事故100%由司机负责,对司机也是十分不公平的。

  有律师认为,对于李舒舒的责任认定应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将此次交通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区别对待。

  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舒舒的行为在道德上属于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可以免责。此外,李舒舒横穿马路的行为并不具备主观故意的事实,责任认定却没有考虑客观情况下李舒舒救人必然会违反交通法规的实际情况,认定显得有些教条化、机械化。”

为什么会有如此反响,我认为,其原因就在于就在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认定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因为李舒舒的这一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其实质上还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值得表彰的行为,但她也有过错,可并是这,而是她带小雯雯外出买糖中没有监护好小雯雯的过错,过错上的张冠李戴,让广大网民大大的不能认同。

法律就是法律,必须尊重事实,如果将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推向货车司机和没按规定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司机,显色也有失公平,公正,因为责任的认定最终落到实处的是事故赔偿,所以我认为事故责任的划分上还是对的,只是过错的条文适用不对,才引起了如此风波。

李舒舒在危难之时能够冲上去即是一种对过错行为的补救,也是见义勇为的表现,是过错在前,勇为在后,同样的值得表彰和奖励,所以对她的责任认定是必要的,但追究就相应的应该减少或减轻,减少或减轻的部分由政府承担,只有这样,法律才不会有失公平,公正,对能够说服事故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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